财政部6月13日发布了《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即日施行。
《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此外,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办法》还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