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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原厅长蒲日新获刑十六年

2012年01月31日 13:10字号:T |T

1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交通厅原厅长蒲日新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蒲日新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吉安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蒲日新利用其担任江西省交通厅副厅长、厅长兼江西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下属发指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一些企业在公路建设、声屏障建设、绿化工程等的招投标中中标,非法收受张某、顾某、肖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5万元,港币5.2万元,价值6.95万元人民币的金条一根,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欧米茄手表一块。另外,被告人蒲日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单位行政议事规则和程序,在决定借款3094.2万元给鑫桥公司用于还债一事中,不正确行使职权,致使该借款至今一直未能收回,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吉安中院认为,被告人蒲日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蒲日新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且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吉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蒲日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15万元、港币5.2万元,赃物金条一根、欧米茄手表一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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