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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监管办法阻击骗医保

2010年06月18日 01:54字号:T |T

本报天津6月8日电(记者陈杰)天津某医保定点医院大夫去年10个月开药1000多万元;天津某糖尿病医保患者今年1至4月支付胰岛素费用4万元,用于本人治疗约7年才能用完……

针对骗保行为,天津市有关部门制定了《基本医保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草案)》,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据介绍,在实施医保过程中,欺诈、骗保和过度医疗消费的情况时有发生。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孔长起介绍,部分参保人员利用医保的优惠政策和“社保卡”快捷的结算方式,超正常地频繁刷卡、倒药套现;部分医疗机构违反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编造病历、处方,挂床住院和虚假申报,套取“救命”的医保基金;全市医保基金支出过快增长。

办法规定,定点医院如果出现“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等12种骗保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如果出现“不按照外购处方明确的品种、规格、剂型、剂量出售药品”等13种骗保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可依据情节轻重中止协议,中止期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进行整改,并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经办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市人力社保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医保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

办法还规定,定点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药师)如果出现“编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等10种骗保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可随时终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不列入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

对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医保凭证看病购药”等7种骗保行为,经查证属实,医保经办机构应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停止其刷卡报销,改为全额垫付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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