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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落条款看遗产税

2010年06月21日 09:41字号:T |T

美国富翁比尔·盖茨夫妇,以及沃伦·巴菲特日前倡议全美的亿万富翁宣誓,在有生之年或死后将自己的一半家产捐给慈善机构。这被称为是“日落条款”。《财富》杂志估算,如果他们取得成功,那么将募得近6000亿美元,这将大大改变美国的慈善事业,成为一股强劲的慈善风暴,席卷全球。

这等高尚的道德担当,让我等外国小民亦有崇敬之情犹如黄河之水滔滔不绝。然而,面对这样的新闻,国人心态多少都有点酸溜溜。还有人则大胆预见,“日落条款”即使真能掀起慈善风暴,国内富豪也必然会被括弧除外。

不知道钦羡盖茨、巴菲特亿万财富的中国富翁们,会对他们创富偶像的捐赠倡议作何感想;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面对舆论类似“中国富豪不应沉默”的添油加醋,必然是傲慢地不屑一顾。他们崇拜并羡慕的,只是美国阔佬们惊人的财富,而不是之后更为惊人的慈善。

在我们的财富观里,财富与正义、财富与良知似乎总是对立的概念,与“财富”这个词走得更近的,之前大多是“不择手段”、“疯狂掠夺”之类,之后则大多是“奢侈消费”、“二代继承”云云。财富的流转轨迹基本可以被总结为:拼命地挣钱,拼命地奢侈,拼命地继承。由于财富的现世志向只是奢侈,身后志向只是给后代继承,挣钱时自然会不择手段:权钱交易、破坏资源、肆意污染、事故频繁……

财富的使用志向,与创富的过程正义,两者之间关系密不可分,这也正是很多国内富豪难逃“见光死”命运的缘由所在。我们的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应该从“日落条款”倡议中看到,“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的贫富代际转移,对我们整个社会潜在的巨大危害,并为此积极寻求税法方面的解决途径。

世界上很多国家为平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普遍开征的遗产税,却迫切需要首先“与国际接轨”。捐赠只是道德义务,纳税却是法定义务,道德义务当然不可强求,法定义务则必须履行——就目下实际而言,研究开征遗产税要远比哭求富豪慈善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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