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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人为何不怕“高利贷”

2010年06月21日 14:58字号:T |T

2010年6月4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案件,坐在原告座位上的是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而被告席上则空空如也……只进行了不到1小时的缺席审理后,法官就当庭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辉(化名)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601318)财险公司人民币39727元。

低门槛高成本的消费贷款

据原告平安财险公司诉称,2008年6月19日,张辉与深圳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6154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每月还本付息金额为人民币2078元。

需要指出的是,张辉的这笔贷款和一般的个人贷款不同,它不需要抵押,手续简单,期限灵活,审批快捷——只要客户资料完整手续齐全,1万~10万元的小额贷款一般只需要在申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到账。

然而这个世界上,没有天上平白无故掉馅饼的好事。为了得到这笔轻松快捷的贷款,张辉必须要接受7.56%的年贷款利率——这是同期国家法定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更重要的是,申请这笔贷款还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要捆绑购买一款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产品。

所谓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通过向个人客户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从而帮助客户从银行获取无抵押小额短期贷款的保险产品。其承保的风险为客户从银行贷款后能否按期还款的不确定性。投保人为贷款客户,承保人为平安财险,被保险人为合作放款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当发生承保的保险事故时,平安财险负责按相应条款向放款银行理赔。而目前平安财险制定的该保险的费率标准为:最低费率为21.6%,最高费率为37.9%,具体费率根据投保人的类型、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资信状况的不同而个别制定。

在理赔之后,平安财险也从平安银行那里获得了向没能按期还款的贷款人追讨欠款的代位求偿权,于是这才有了本文开头的缺席审判一幕——由于张辉在按约定还贷了几期之后就无力继续还贷,平安财险就将张辉尚未偿还的本息39727先理赔给了深圳平安银行,随后再把张辉告上了法庭。

被告早已人间蒸发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平安财险向法院提交了包括保险单、保险条款、代偿债务确认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授权委托书等一系列完整的证据链,尽管被告张辉未到庭应诉,但法院对这一系列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可为什么张辉会没有到庭应诉呢?主审本案的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沙洵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在本案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法院也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辉的电话和地址试图与张辉进行联系,但均告失败。后从其邻居和以前同事处侧面打听得知,张辉由于在外四处借债无力偿还,早在一年多前就玩起了人间蒸发的“躲猫猫”游戏,如今多家银行、保险公司和民间金融机构都在找他还钱,但他一直下落不明。

“虽然法院判决被告败诉,但由于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我们能做的只是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但其账户里的钱不足以偿还欠款,原告最后能否追债成功,还要看他们能不能找到被告本人。”沙法官说到。

高额贷款成本引发高违约

事实上,作为一种近两年新推出的个人贷款品种,深圳平安银行推出的这种与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捆绑在一起销售的贷款产品,虽然方便快捷,门槛极低(几乎没有什么门槛),但贷款银行也因此承担着很高的违约风险。为了消化潜在的高违约成本,就不得不提高贷款的成本。以本案为例,张辉申请的贷款本金名义上为46154元,但是却需要在获得贷款本金之前先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支付高达16154元的保费(贷款本金的35%),张辉实际拿到的贷款只有30000元,随后再按照7.5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因此如果把保险费看成是另一种形式收取的利息而折算进贷款成本的话,张辉这笔两年期贷款的实际年利率高达29%!

记者调查后还发现,近两年正在迅速发展壮大的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2008年4月保监会批准后开始推出的,本案原告平安财险推出的平安易贷险是该类保险的第一款产品。虽然这类贷款的实际贷款成本相当高,但其运作方式和保险费率的设定都是经过保监会批准的。其目的是为了给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与高收入者同等的方便快捷的小额贷款机会,以解决其短时间内迫切的融资需求,从而也丰富了银行的个人贷款产品系列。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对高额的保险费比例,有些银行销售人员为了提高经营业绩而放松对贷款人的资格审查,使得某些根本无力也无意还款的贷款人轻易获得了贷款。而有些恶意贷款人则会将这类贷款视为继信用卡恶意刷卡透支之后的又一种容易“骗钱”的手段。据沙洵法官介绍说,有些贷款人留下的个人身份信息本身就是假的,身份证是别人的,房产、车辆和收入证明也都是伪造的,当然联系方式也同样是假的,这就导致了这类贷款的违约率要比普通个人消费贷款高得多。

法官点评:综合考量贷款成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 沙洵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它所牵涉到的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却是一种对大部分老百姓来说还比较陌生的保险品种。

这类跨越银行和保险两大行业的“保证保险+贷款”的贷款品种与常规的银行贷款有着许多不同之处。首先,两者的目标客户群不同。与银行贷款服务于高端客户的定位不同,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贷款的目标客户为中低端客户——这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与高收入者同等的融资机会;其次,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的贷款不需要客户提供任何抵押,因此贷款门槛较低,而银行贷款往往要求客户提供一定数量资产的担保或抵押;再次,与银行贷款复杂的申请流程相比,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的贷款申请流程非常简单、快捷。从申请到放款,一般5个工作日内就能搞定。

然而任何金融产品都是一把双刃剑,消费者选择这类方便快捷的贷款方式就必须接受它高昂的贷款成本。所以这起看似简单普通的案件其实也给老百姓的个人理财生活提了个醒,如今在选择贷款品种时,不能光看名义贷款利率,还要看有无附加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当然,如果需要强制购买保证保险的话,保险费也要算在贷款成本中综合考量。

理财金手指:慎借“变相高利贷”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由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引发的案件数量还不多,但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正在大力推广这块利润极高的“香饽饽”,这类案件也正呈现上升趋势。老实说,本案中陈辉所申请的贷款,其实际年利率高达29%,其利率水平是法定贷款基准利率的五倍多,实际上可以看成是一种“变相高利贷”,因此对消费者来说,在申请这类贷款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此高昂的贷款成本,不到万不得已,切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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