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2000年的时候,注册了一个商标为“行走乐”的旅游服务的商标,现在很过旅行社打折我注册的“行走乐”的牌子,从事旅游服务,我可以告他们侵犯商标权吗,可以未回自己的权利吗?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 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您提出的情况,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你公司的经济损失。
您也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或是需要我提供帮助的,可以直接电话与我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