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开店铺店招牌被别人注册了商标14类,他注册的是商品商标。那么我可以再用招牌注册商标35类吗,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有何区别,在使用中有什么不一样吗?请您详细解答,谢谢。
您好,很荣幸能为您解答“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有何区别,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在使用中有何不同”的问题,希望能帮到您。
首先,商标按照商品与服务来划分的话,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有所不同,商品商标无论您是否已使用在先,只要对方不是恶意抢注,您都违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而服务商标不同的是,往往很多人都将自己的公司名用作店名,这就构成了商号,而公司名称是工商局核准的,在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规定》的情况下,要看商号与商标谁的在先,以此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其次,您店铺招牌的字号权(也就是营业执照日期)取得日期比对方商标权早,商标权无权约束于您,。
但是如果对方商标权获得后,您再次开分店时就构成侵权了,原因很简单,您再次开店的日期已经晚于商标权取得日期了。
这就是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不同之处,但如果您将服务商标用于产品商标上了,对方取得商标权后可以对抗于您;
如将字号用在招牌上要看彼此取得权利的先后顺序。
以上就是对您的问题的解答,想能帮到您。
对于您的情况,建议您最好到我所提供更多的资料,以便进一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