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岁老人受朋友之托非法造枪
湖南澧县古稀老人王某有制造枪支的本事,受朋友之托,为其制作枪支用于打鸟。经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9日,澧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某于1938年10月出生,今年78岁,是湖南澧县的农民。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朋友胡某找到王某,要他帮忙做一杆可以用来打鸟的枪。王某以年事已高、手脚不灵活为由推脱。胡某再三请求,王某便答应了。他利用胡某提供的钢管和自制的枪托、护木等枪支配件,在自己家中组装了一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制造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考虑到王某犯罪时年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前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王某一贯表现好,为人老实厚道,与人相处和睦,再犯风险小。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制造枪支如何认定
枪支系危险物品,如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由于其特殊性,所以我国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对枪支的管理。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老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老人制造的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规定,且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故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老人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