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岁女子直播自慰被判刑7个月
北青网讯:深圳警方于今年8月根据深圳市某直播平台举报线索,抓获了一名涉嫌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淫秽表演)网络直播平台女主播,已于近日一审宣判。
犯罪嫌疑人龙某梅,现年19岁,警方透露称,龙某梅来深圳找工作,听说可以在直播平台上通过色情直播赚钱,遂在多个直播平台上注册账号,直播自慰举动。自7 月份以来,通过多个网络直播平台等网络软件,为他人提供淫秽表演直播,并通过观看者赠送虚拟礼物的方式非法获利近 2 万元人民币。南都记者获悉,该女子目前一审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7个月,处罚金1000元。
网络直播平台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女主播”的行列,而一些女主播为了多获得一些打赏,不惜剑走偏锋,利用监管不完备的漏洞,打法律的擦边球。无论是参与淫秽色情表演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社会影响都是极其恶劣的,我国刑法对此也做出了严厉的惩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当事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完全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网络直播中也存在这一行为,当事人并不想牟利,知识为了赚取粉丝和关注度,在直播过程中,进行色情表演,那么,这种行为如何处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一条第一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以,即使行为人没有以牟利为目的,也是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您明白了吗?由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很多参与者认为一般都只是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所以没有将这一行为重视起来,受到处罚时,后悔不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咨询法邦网律师,随时随地为您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