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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167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1]16号

【颁布时间】 2001-05-23

【实施时间】 200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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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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