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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此文章帮助了1349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4号

【颁布时间】 2000-02-16

【实施时间】 2000-02-24

【效力属性】 失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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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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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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