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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定管辖,我国法律对指定管辖作何规定?

咨询时间:2012-09-26
免费咨询刑事法律问题:

咨询内容:

您好律师,之前听人说刑事案件有指定管辖,我想问一下,什么是指定管辖,我国法律对指定管辖有什么规定?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法律依据:《高法解释》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指定管辖3种情况: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有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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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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