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了解一下,我国法律规定的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是什么,若构成法律规定的特殊累犯,法院对特殊累犯如何量刑?谢谢!
您好,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
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有:
(1)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
即,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殊累犯的量刑: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累犯不得假释。
简单地说,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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