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我朋友他和他女朋友分手之后极度不平衡,所以就想要强暴那个女生,后来因为对方朋友发现了给阻止了,算是强奸吗?他只是刚把女生衣服撕了,就没有继续了。后来那个女生就把我朋友告诉法庭了,我想问他这属于什么情况啊,法院会怎么判啊?
您好。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强奸未遂是行为人以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一直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行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比如某人应该正常应该被判4年,那么减轻后有可能在2-3年之间量刑。
当然不同的法官根据不同的情况从轻或减轻的情况也有所不同。
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