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新疆阿克苏市融信投资担保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11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整个被查封。公司是由几十名股东组成的股份公司。组织机构都健全:法人兼总经理,清欠部经理兼副总,董事长是兼职的,下有六个董事,监事会三人,股东几十人,财务部下设两个部门:信贷担保部和财会部,核查部,市场部下设两个部门。我是其中一个部门的业务员。在公司打工的业务员有八九十人。公司被抄后,当天就把法人,副总,财务室,担保部及行政部经理和市场部总监全部拘留,在一个月后逮捕。随后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安局成立了几个清欠小组请收账款,几个月后把所有放款客户的钱都全部退还,退还的过程中公安扣掉了所有客户几年来挣的所有利息。然后就是让所有股东和员工们几年来挣的工资,提成,奖金,分红等全部没收。我们业务员挣的钱都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掉,退不出钱,结果把我们没有退钱的业务员也抓了四个,就在这个月,检察机关把我们和单位领导共十四人一起诉诸法院,前两天已开完庭。检察机关以我们十一人共同犯罪论处,把法人兼总经理 副总兼清欠部经理 董事长 财务总监 监事会主席 市场部总监 定为主犯,余下的行政部经理和四个业务员为从犯。而律师们都已单位犯罪辩护。公诉方公布了审计部门审计的单位每个人的个人事实部分,就是每个人吸收的公众存款额度,基本把自己的非法所得退回去的人都视为无罪,免于起诉了。只有我们这四个业务员的钱由于经济紧张还没有退完,结果就把我们定了个和老板领导们一同犯罪!公诉方在最后的提议量刑这块还要出奇:法人兼总经理定为9-10年之间量刑、副总兼清欠部经理3-5年之间量刑、董事长一年半量刑、监事会主席3-5年之间量刑、财务总监3-5年之间量刑、市场部总监3-5年之间量刑、行政部经理也是3-5年之间量刑、而我们后边的四个业务员则是5-7年之间量刑。董事长吸收的存款额度少,为公司清欠回收出力了并退回了非法收入;监事会主席也退回了非法收入并帮忙清收欠款;财务总监也退回了非法收入;行政部经理也退回了非法收入;副总也退回了非法收入;市场部总监只退了三分之一的非法收入。而我们几个业务员也帮忙清收了欠款并不同程度的退了一少部分非法收入(公安说我们的提成工资是非法收入,因为我们业务员没有基本工资),结果被定为法人之下的第二罪刑。真是太不可思议!律师们均提出质疑:公诉方在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之间概念不清,个人事实部分概念模糊:既分主从犯为什么要把业务员定位法人之下之罪?既是个人犯罪那么公司所有领导和股东,还有所有业务员都要绳之以法,为什么只把我们几个归案,何况还有吸收存款额度高的而且也没有退款的都没有归案,我们四个业务员叫冤!我是其中的一名业务员,我由于心脏病被取保,现在外,我要为我们业务员咨询你们知名的刑事律师:请问我们为什么被检察机关给认为是共同犯罪?我们在庭上态度很好,都认罪了,并主动要求想办法退出公安机关认为的非法所得,为什么还要抓住我们不放,还要定我们位于法人之下的罪?请律师给我一个正确的指导!拜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