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问只是销售劣药会构成犯罪吗?我听我朋友说是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请问是这样吗?
您好。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药品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供应部门不得收购、销售,医疗单位不得使用。
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处罚”。
可见,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政管理制度,同时劣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2、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劣药是指:(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生产劣药行为;
(2)销售劣药行为;
(3)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达到法定实害要求的,即成立相应的生产劣药罪、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
但对其中又生产、又销售劣药的,在处罚上应当从重。
2、构成本罪,除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外,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者,方能构成本罪既遂。
至于何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立法上未作规定,司法上也无解释。
我们认为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似应为因其劣药而致人体重伤或相当于重伤者;
致人体轻伤害,对人体的“严重危害”。
对本罪所谓的“严重危害”应理解为重伤害,而不包括人体轻伤。
因其劣药导致人体轻伤者,如其销售金额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适用本法第l40条,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判刑;
如既未造成人体重伤、销售金额又未达5万元者,应按药品行政管理违法处理,给予有关经济行政处罚,被害人还可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付轻伤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至于人体重伤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本节第l5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消售劣药是违反国家药政管埋规定,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而故意生产、销售劣药。
如果行为人由于违章生产药品,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马马虎虎、生产出不合格产品或粗心大意销售劣药的,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劣药而销售劣药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处罚的,可以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处罚。
本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实际上是否达到营利的目的,并不影响定罪,只要是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并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了本罪。
只有构成以上犯罪要件才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你可以根据上文结合你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