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邓某都是吸毒者,亦是朋友。李某没有毒品是向邓某要求。邓某先后四次卖毒品给李某,计麻古七粒,冰毒四个;同样,邓某没有毒品时向李某要求。李某先后三次卖毒品给邓某,计麻古一粒,冰毒四个。二人互串卖时价格均等,不赚钱。同时期二人还零星少量向其他朋友或熟人卖过毒品,价格均差不多。 李某、邓某二人在一次相聚时被抓获。二人当时携带的毒品被查获,分别为:李某冰毒8.4279克、麻古0.1429克;邓某九包冰毒成分净重2.8401克、麻古16.5粒成分净重1.5723克、咖啡因两包成分净重0.1825克。 问题一:该案如何定性?定何罪名准确? 1、吸毒者之间为自己吸食需求,相互串买串卖。数量较小价格均等。 赚钱,这种行为可定性为以贩养吸吗? 2、被抓获时二人并无买卖毒品行为。 问题二:该案如何认定犯罪数量? 1、过去的实物证据已消失,如何确定数量?例如冰毒,二人均供述每 个为0.8克,法院则认定每个为1克。怎样认定合理合法?可否按当 时被查获的同类毒品单个重量推定? 2、因二人是吸毒者,当时查获的毒品是否应全部计算在犯罪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