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今年11岁上小学六年级,该学校一男已婚老师(30岁)在晨检时看到我女儿眼睑有点肿就单独叫我女儿出教室在一楼梯旁以看看是否是长疮为由撸我女儿衣服(看了一下肚皮,并用手按了一下我女儿 肚皮),当时这情况也没旁人看到,现我女儿不愿去上学了,她说不好意思看到那老师.学校来家访,那个老师也到我家对我们解释说"他当时的工作方法不对,因当时只是出于对孩子的关心,也没考虑到孩子是个女学生这一问题,他也承认的确撸我女儿衣服看了一下肚皮.但我总觉得那个老师的行为伤到了我女儿(孩子正处发育期),请问那个老师的行为是不是猥亵行为?猥亵儿童罪需要哪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