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和一个妓女发生了关系,后来才知道她竟然不满14周岁,但是那个妓女化了很浓的妆,根本看不出来很小的样子。我朋友犯强奸罪吗?
我认为,你朋友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二是成立刑法中的另一个罪名嫖宿幼女罪,其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还是有所区别的。
一、强奸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女性。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
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
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二、奸淫幼女的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我认为,嫖宿幼女是强奸幼女的特殊形式,因为这里的“幼女”本身是妓女,才判刑较轻,同时处罚也较轻。
嫖宿幼女要求明知或者应知对方是幼女,不明知的不犯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