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因为与人发生纠纷,结果被几个人打成了重伤。后来就只有一个人自首了,其余的几人仍找不到,但是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只认定自首的这个人是从犯,我想问问我们可不可以要求这个人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啊?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对共同侵权人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作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几个人共同侵害他人权利时,在加害人内部之间应按各自在侵害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各自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受害人有权向一个或者几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当然,其中一个加害人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其他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要求追偿。
从你的情况来说,虽然自首的这个人只是从犯,但是他也参与了打架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属于共同侵权人,你向其提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要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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