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事实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2008年5月,张庭东、贺业国介绍说:曹任德在搞房地产急需一笔资金,用于由张庭东、贺业国、张荣兆三人(自称认识省领导)去办理曹任德与田家永合作开发64.9亩工业用地转商住用地、土地开发规划、房地产开发立项的批文(承诺40天办完)的费用,并介绍认识了曹任德。此项目骗得多人信任,多人借给主借款人曹任德200多万元(王同林、于国胜、贺业国为借款担保人),我相信了他们,借给曹任德50万元(有曹任德借款协议书、借款收据)。50万元钱是曹任德、张庭东、贺业国三人让我直接汇给一个叫张荣兆的,曹任德又支付给张庭东、张荣兆现金、和汇款70万元(包括我汇款50万元总计曹任德支付给张庭东等人120万元,都是由张庭东给曹任德打的收据)。2009年9月发现以上三人根本办不了相关批文,曹任德将三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的行为控告到公安局,四年多、四次控告到公安局,公安局都不予立案,也不按公安部35号令出据不予立案的文字函至今。其他借给曹任德钱的人都以民间借贷把曹任德诉讼到法院,因为我借给曹任德的50万元是由张庭东、贺业国介绍并指使我借给曹任德的,并且是张庭东、贺业国、曹任德让我汇款给张荣兆的,所以我始终认为是张庭东、贺业国、张荣兆三人是诈骗主体。我没有以民间借贷诉讼曹任德。 二、另外一件事情更验证了我的看法“2009年2月那时以上三人的诈骗行为还没有充分败露,张庭东、贺业国用同样的手段,以介绍承包工程为由,指使我支付给林鸿序工程承包履约金10万元,几个月过去了林鸿序根本没有工程给我做,2009年9月张庭东、林鸿序、贺业国连人都找不到了,这时我和曹任德才认识到我们被诈骗了。 三、尊敬的张青松律师:根据第一条的事实经过,张庭东、贺业国、张荣兆三人构成合伙共同诈骗吗?如果张庭东、张荣兆、贺业国构成诈骗,我是否与曹任德共同到公安局第五次控告张庭东、张荣兆、贺业国三人合伙诈骗?如果构成诈骗犯罪,把他们绳之以法,我将出资20万元律师费,您能给代理吗? 四、根据第二条的各种证据,我能到公安局控告张庭东、贺业国、林鸿序合伙共同诈骗犯罪 吗?或者单独控告林鸿序合同诈骗?。 五、如果您想了解曹任德控告张庭东、张荣兆、贺业国的详细案情,我就把曹任德控告以上三人的控告书传过去。 请指点迷津 此致 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