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水务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技术监督局五家下发的《关于打击盗用城市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规定推算出盗窃数额,并依此数额判。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具体盗窃的时间,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可以认定是盗窃罪?是否可以以证据不足,申请申诉?申诉的结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