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7日下午五时许被带到派出所,派出所对我一直拷打到8号早上8点左右,时间长达15个多小时,造成了我腰椎、手、脚多处骨折,现在身上还有钢板没有取出。8日造成我伤害后,将我送到一家医院,仅待了一天,又对我进行了一次问话,并要我承认是自己逃跑摔伤的。9日将我转到另一医院,到8月11日下午5点多才通知我家里来人手术签字,12日又逼着我要家里人按派出所拟定的一个范文照抄一份文件给派出所(原稿还在)。从我受伤到通知我家里人已经过了整整四天,而且当时不准我与我家里人交流。在我住院期间,派出所不准我和家里人在外面“乱说”,并承诺今后取钢板、治疗他们会负责的,也不追究我任何法律责任(实际上我也没有犯罪)。但现在派出所还没有对我进行后期治疗,我现在已无法生活自理并且丧失劳动能力。我现在在农村没有经济来源,身无分文,伤情越来越重,一直在等待派出所兑现承诺给我治疗,但一直没有消息。今年检察院找我了解情况,我还对派出所的承诺抱着希望,按照派出所的要求没有“乱说”(没有反映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