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从小学习成绩就不错,但是上了初中之后发现他学坏了,总是跟一帮朋友喝酒到天亮,不过他有电脑特长,我本想让他上一个电脑学校,没想到最近他自己用电脑技术盗用了别人的通信线路,请问律师,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算不算罪?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盗窃罪的问题。
一、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
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
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
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
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
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
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所以,您说的情况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具体的情况要看您掌握的证据材料如何。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