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因为我弟弟被人打了,鉴定之后是轻伤,但是迟迟不见检察院有所动静,我们只好自己采取法律手段了。我还想知道,自诉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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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列举如下: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
(一)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三)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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