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之前在网上认识一个女生,他给我说她已经16岁了,之后我们见了面并且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我后来看见她身份证才知道她才13岁,请问我这样与13岁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如果是的话,强奸罪怎么判呢?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这类法律问题。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对其他问题有不了解的地方,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