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现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形:犯罪分子为了使得妇女卖淫而实施奸淫行为,这种情况的话是该以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还是只是一罪从重处罚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我国法律上的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强奸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
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二、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
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三、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
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
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由于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已把“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明确规定为强迫卖淫的严重情节之一,故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即可。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