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现在我女儿被一个混蛋给强奸了,事情发生之后女儿身上很多伤痕,现在还在医院医治。男方手段粗暴残忍,他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呢,能否解释一下。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中,加重情节有哪些呢”这个问题。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