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朋友把一个人打成了轻伤,我们都知道可以通过自首减轻刑事处罚,但是不知道自首的自动投案如何认定,究竟什么叫做自动投案?哪些情况可以构成自动投案?希望您能尽快回复。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等。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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