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关于罚金的一些问题。请问人民法院在判决案件时,是如何确定罚金的具体数额的呢?如果罪犯确实无力支付罚金,那请问罚金是否可以减免呢?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
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
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那么罚金是否可以减免呢?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
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