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问您关于自首的事情。是这样的,我朋友强奸了一个女的,他打算去自首。但是因为那个女的只报了强奸的案,所以他不打算说他同时还猥亵了那个女人的女儿。请问这样可以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一、“未掌握的罪行”
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二、“已掌握的罪行”
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3、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