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问您关于立功的问题,是这样的,我朋友在监狱里边待了半年了,他的同伙很久都没有抓到。现在警察跟他说如果配合的话,他就算是立功,可以减免刑期的。请问这个立功是不是需要成功的?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立功的两种形式:
一、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
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
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
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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