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二、患者该如何选医疗鉴定机构
在医疗诉讼中,由于争议的要点为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的过错程度。而作为不具有医疗知识的法官,是没有甄别能力的。往往需要通过专业机构的医疗鉴定。对于医疗行为的评价,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两种。患方该如何选择呢?
一般来说,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全部由临床专家(涉及死因判断的可有法医参加)组成,通常情况下,专家出于行业保护的天然立场,多会偏向医疗机构一方;
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是由社会中介性质的司法鉴定所来进行开展的,一般情况下,可能会有利于患者。但是由于司法鉴定具有一次终局性,启动再次鉴定的可能性较小。一旦鉴定结论不利,难以有救济途径。而且客观来说,司法鉴定较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水准会低些,难以接近、查清诊疗行为的事实真相。
所以不可随意下结论,到底选择那种鉴定有利。需要由专业的有医疗知识的律师综合各种因素,谨慎建议和引导。
特别强调的是,医疗鉴定是医疗诉讼的核心,请当事人一定注意委托专业的律师参与,从鉴定的材料、程序、医疗机构的过错点以及依据、结论的可采性
等各方面给予帮助,否则患方面对有专家团队、财力强大的医疗机构,是很难有胜诉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