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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专利强制许可不予受理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258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

专利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强制许可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行政措施。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强制许可不予受理的情形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申请,当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未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才可以启动强制程序,并且应当在专利权授予后三年期间内提出许可请求,但即使强制许可也要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且作为被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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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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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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