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例如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以及纯粹的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对人和动物进行教育、训练的方法;进行组织生产、经商和游戏的方案、规则;单纯的计算机程序;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其中第(1)、(2)两项因为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所以不能取得专利保护。第(3)项因与人民生命健康有关,不宜授予专利权,但是各种对人体的排泄物、毛发和体液的样品以及组织切片的检测、化验方法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第(4)项由于动、植物品种的遗传性状的确证是十分困难的,所以难以用专利保护,国际上的通常制订专门法规进行保护。第(5)项因为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制造生产密切有关,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上述第(3)项方法虽不能保护,但各种诊断、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的发明可以保护。第(4)(5)项产品本身虽不能保护,但它们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和研究中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可以保护。
二、不丧失其新颖性的情况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