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著作权问题,拔打免费著作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著作权律师  >  其他著作权问题  >  邻接权  >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446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那么邻接权中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是什么?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我们对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的介绍,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邻接权经常会产生一些争议甚至是纠纷,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相信律师能够给您更加专业的建议以及帮助。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在于: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而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辅助人员。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著作权相关流程

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服务宗旨
专业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包括如下内容: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转让,即无论转让出版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一并转让。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著作权律师推荐

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邻接权相关资讯

北京著作权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

邻接权相关合同

法邦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著作权法中关于邻接权的种类,邻接权转让合同范本,表演者权、播放者权的内容等规定,以及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著作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