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私家侦探”

一提起“私家侦探”,人们就会想起大名鼎鼎的传奇人物福尔摩斯。在西方的不少国家,“私家侦探”是一种合法职业,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不为法律所认可。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私家侦探”在我国拥有庞大的社会需求,其发展势头方兴未艾。

“中国式的福尔摩斯”,他们因“办事迅速而有效”被人看好,但同时也因长期游走法律边缘而令人担忧。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的“私家侦探”究竟何去何从?他们能否取得“阳光下生存”的资格? “私家侦探”应该如何规范?

发展历史

私家侦探业在国内外的发展

私家侦探是西方国家的“舶来品”,但它现在已不再属于西方人的“专利”,私家侦探业也不再是西方国家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从1992年中国第一家私家侦探性质的机构在上海挂牌起,十多年来,私家侦探如雨后春笋,在北京、南京、沈阳、成都、哈尔滨、合肥、苏州、杭州、武汉、郑州等大中城市相继出现,并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

国外调查业发展已有百年的历史,美国“平克顿”私家侦探调查公司于1850年在芝加哥成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一家私人侦探调查事务所。该公司在世界10多个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人员总数达到数万人,其主要业务包括保险业调查、商业调查、民事调查,甚至为国家获取情报服务。近几年,美国“平克顿”调查公司已开始进军亚洲市场。

在今天的西方国家中,私家侦探如同律师和医生一样,已经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自由职业。据统计,目前,美国的私家侦探从业人员已达160多万,是美国正规警察人数的3倍,这个行业的年营业额已超过1000亿美元,名列世界首位。在日本,目前正式开业的公司有1000多家,仅东京就有550家,大阪有170多家,多数侦探公司的员工通常在加人左右。东京帝国私家侦探社则拥有500多名专职侦探,在国内设有51家办事处,在国外还设有分支机构。

在我国,私家侦探业的出现为时较晚,至今仍可以说是“新生事物”。1992年,上海几位退休的刑侦专家经共同商议后成立了“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其领头人便是上海滩上名闻遐迩的大侦探端木宏峪,从此掀开了私家侦探业在我国发展的帷幕。随后不久,一些热衷此道的“有识之士”便纷纷效仿,成立诸如“商务调查咨询公司”、“信息咨询中心”、“专业调查中心”等各种名目的社会事务调查机构,跨人私家侦探的行列,开始从事私家侦探活动。他们公开或隐蔽地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渗透到了人们的生活中,不知不觉已成为城市生活的一道独特“风景”。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10月,全国已有各种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经纪公司、猎头公司、保安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近2.3万家,调查业从业人员超过加万人。到2007年年底,据业内人员估计,全国各种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已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达到约80万人。

中国私家侦探业发展大事件

1992年,上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私人调查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一年后,公安部发文规定禁止设立私人调查社,这个机构从此被取消。

1993年3月1日,私人调查机构:“成都协力事务调查所”诞生。

1993年,中国第一家反商业欺诈调查机构:北京斯缔尔商务调查中心成立。

1993年9月7日,公安部颁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1994年,中国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机构: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成立。2000年6月16日,由民间调查机构发起的、首家以民事调查为课题的高级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200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将私人录制的录音和录像作为“呈堂证供”。

2002年8月,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侦探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允许注册“侦探公司”商标。

2002年12月7日,“2002年中国商务信息调查行业研讨会”在重庆召开。

2002年11月,四川泸州法院开先河,重奖"私人侦探揪"老赖"。“侦探公司”适当介入公权民事调查,弥补公权力量的不足,有利于社会积极一面得到人民法院认同......

身份尴尬

“私家侦探”擦边运营

作为一种职业,“私家侦探”还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2002年底,“私家侦探”的命运出现了一丝转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然而允许注册并不意味着“私家侦探”的禁令已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内,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侦探类的范围。

尽管受到多方面限制,但近几年来,各类冠以“事务调查中心”、“事务调查所”名称的公司越来越多。公众事务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包括寻人、情感忠诚调查、子女行为监护、追讨大额债务、行踪调查、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等。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公众事务调查机构在传统媒体上露面不太可能,它们还很难做广告推销自己。目前,它们拓展业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依靠“口碑”,通过委托人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带来新的客源;二是利用互联网为自己吆喝。记者发现许多调查公司都在网上设置了自己的网站,上面有业务介绍和联系电话。

“私家侦探”受热捧身份尴尬 民间调查业前景迷离

近日,武汉市发生多起涉及“私家侦探”、“调查公司”违法的案例:出售他人个人信息、帮忙找人讨债、刺探个人隐私、跟踪录音拍照……其业务多是在法律边缘游走,所干的事情看上去都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广泛地存在,一不小心就会踩到“法律的雷区”,民间调查业一直以一种合理不合法的状态游走在“灰色地带”。

日前,记者对其进行探访,试图一窥其真实面目。

如果有人希望瞒着配偶寻找私情,如果有人通过造假的手段骗得保险,如果有人暗中窃取公司秘密,不要认为可以瞒住所有人,也许其身边的路人、网友,就是受到委托的“私家侦探”在寻找着真相。

请正视这样一个事实:私家侦探离我们并不远,也许,他们将越来越多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近日,记者走访多家调查公司,了解到的真实案例五花八门…[详细]

私家侦探发展的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为“私家侦探”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了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要想打赢官司,必须由原告举证。但是当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往往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开展调查。在民事纠纷中,国家的侦查和公诉机关一般不会介入。于是,这种需求便自然而然地孕育出“私家侦探”。

亟待规范

“私家侦探”隐蔽经营屡涉罪

辽宁沈阳一私家侦探公司非法使用技术手段,跟踪被调查对象。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日前认定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4被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独有偶,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也先后判决两起与“私家侦探”有关的案件。“私家侦探”这个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业,其法律定位、经营范围、有效监管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详细]

对话法律学者:“私家侦探”能否“转正”

管理“私家侦探”宜“疏”不宜“堵”

从政府部门的态度来看,我国对“私家侦探”采用的管理方法是“堵”,然而常常是刚刚取缔一批,另一批又开始“地下活动”。因此,“堵”的方法并不奏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堵”不如“疏”。在现实需求面前,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及各项规范性文件,不能因为某些害群之马而对整个行业予以否定。

总之,现阶段“堵”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从长远来看,应摒弃“治标之术”,从根源上寻求“治本之策”,不断完善相关法规。

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缺乏必要的准入门槛和有效监管,从业人员构成混乱,导致“私家侦探”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寻求发展空间,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这又反过来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私家侦探”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必须以合法性作为其业务开展的底线,以诚信、守法为其行为准则,才会在阳光下蓬勃发展。否则,很难祛除其法律阴影下“隐形人”的社会形象…[详细]

结语:在国外许多国家,‘私家侦探’早已合法化。但在中国的现阶段,‘私家侦探’要合法,需要配套的法律的正确引导,与其让其无序地悄悄发展,不如出台相关的法律对它赋予权利、进行限制,给这个老百姓需要的行业一个更规范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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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应不应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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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喻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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