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纠纷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1、协商和解
在争议发生後,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後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後,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二、保险纠纷的预防对策有哪些
保险纠纷的预防建议和对策:
1、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保险为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经营提供了风险保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应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不断增强大众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投保人不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选择服务好、有信誉的保险公司,选择诚实信用的保险代理人,投保前还应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尤其应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保险条款的内容,避免因自身的疏忽而引发纠纷。同时,还应增强证据意识,对相关保险资料注意妥善保存。
2、保险公司应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不断规范自身操作。保险的专业服务主要体现在先进严谨的管理和优良有效的服务上。保险公司在拓展业务的同时,要牢固树立“客户第一”的理念,信守赔偿承诺,摒弃短期的经营行为,规范各类保险业务的操作程序,努力在社会公众中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首先,针对大多数投保人保险知识欠缺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仅应使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明确化、规范化,还可准备险种简介、保险建议书以及重要事项告知书等材料供投保人参考,使投保人“明明白白买保险”。其次,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修正投保程序,取消保险代理人代收保险费、初核投保单的权力,要求投保人必须到保险公司接受核保员的询问,并在核保员的监督下签署投保资料及《客户权益保障声明书》,确保双方均已向对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减少在投保初期埋下的纠纷隐患。
3、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险公司为扩展业务,大量招募保险代理人,造成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的现象。部分保险代理人在经简单培训后就匆忙开展业务,且少数代理人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不高,在保险代理过程中存在不少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和回访制度,规范代理人的操作,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代理人则应予以严肃处理。
4、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完善相关法规。保监会可依据《保险法》完善有关保险规章,细化保险事故类别,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并针对当前寿险业发展迅速的状况,制定专门的寿险法规,规范经营者、监管者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监会还可以责成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由业内的专家组成的行业调处组织,必要时可邀请法律界以及其他行业(如医疗界等)的专家参加,以中立的身份评判事故责任,确定损失程度,核计理赔数额,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还可设立公众投诉热线及专职调查员,对违规违纪的代理人和代理行为进行调查,责成保险公司作出处理,以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5、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律师队伍。目前我国保险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形成,投保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险知识,盲目听从保险代理人的介绍,易对保险合同条款和可获得的保险利益产生误解。因此,建议借鉴国外保险行业较为成熟的做法,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律师队伍。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人从根本上讲是代表投保人利益的,可为投保人提供专业指导,与保险代理人代表的保险公司形成制度上的制衡关系,从而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律师的出现,一方面拓展了律师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和纠纷的解决也可起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