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保险理赔问题,拔打免费保险理赔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  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保险标的本身必须合法。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是合法的。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合同重要生效要件之一。为防止道德危险及赌博行为的发生,各国的保险立法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保险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保险法的强制性是保险法的一大特色,对于保险法中的有关强制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变更,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有些保险立法同时以但书规定,以利于被保险利益的除外。

(4)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稳定社会的经济生活,如果保险当事人为非法目的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然无效,而且该当事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地次日零时起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只要保险合同缔约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保险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保险理赔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提供订立保险合同注意事项,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时间,变更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的情形等保险合同内容
如果您遇到保险理赔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保险理赔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保险理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