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用仲裁解决保险纠纷
在当今社会,仲裁是一种最为重要的替代司法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具有公正、快捷、一裁终局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欢迎。目前,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法律意识都不断增强,因对条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具有独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仲裁具有保密的特点,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案件,不允许旁听,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裁决结果不向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公开,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因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是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形成的,且保险公司大多是作为被告的。尤其是在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没有哪家保险公司愿意把被诉的事实向社会公开、曝光,这样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影响保险企业的业务开展。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促进保险企业的业务开展。
2、仲裁专家办案的优势能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保险纠纷。保险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监管特别严格,各类保险合同有几百种之多,各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容各异,还有许多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惯例。由于仲裁委员会从各保险公司聘任了一批仲裁员,由懂保险的人来处理保险纠纷,能使保险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3、仲裁简便快捷、一裁终局的优势能为当事人节省精力。仲裁程序简便灵活,许多纠纷当天就能结案。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不能上诉、申诉,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避免因纠纷处理时间长而使当事人长期受纠纷的拖累,从而不能集中精力用于业务开展的弊端。
虽然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保险纠纷有很多优势,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受案的依据是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保险纠纷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书面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保险企业要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
二、如何避免保险纠纷
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条款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主要有犹豫期条款、合同无效条款等,消费者要充分利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很多时候,消费者经不起代理人的说辞,头脑一热就签了保单,事后才发现并不适合自己。如果签订保单还没有超过10天,消费者完全可以到保险公司退还所缴保费。倘若超过10天,退回来的保费可能连两三成也不到。
另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如终身寿险等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否则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等到出险后得不到给付。若有代签字的情况,消费者要及早退保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需要提醒的是,如因合同无效退保应该退还所缴保费而不是现金价值,后者通常要少于前者。
保险公司的好坏,关系到消费者今后的各项保障,因此,购买保险一定要了解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比如通过亲自上门了解或电话咨询,切不可道听途说。投保时一定要选择经营稳健,服务良好,价格合理,出单快捷的公司,特别要注重服务,要确保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能够及时的得到理赔。
此外,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实力也是不能忽视的。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主要受资本金、业务规模以及经营状况的影响,其经济实力越强,偿付能力自然也越强。保险公司的地理分布也很重要,保险公司得分支机构越多,分布范围越广泛,对投保人就越有吸引力。如果在异地出险就不必在跑回投保地申请理赔,为投保人节省时间和金钱。
最后,还要注意保险费率,对投保人来说费率当然是越低越好,在获得相同的保障的同时保费支出越低越有吸引力。但是要注意,不能为了节省保费而投保那种信誉差、售后服务不完善、理赔难的保险公司,更不要投保境外保险公司的“地下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