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政保险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1、投保及基础资料
保单、保险协议、批单、投保清单、投保单
2、索赔资料
出险通知书、索赔清单
3、事故证明资料
事故责任调解书、第三者伤残鉴定报告、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身份证复印件、民刑事起诉书、法院判决书、调解程序笔录、调解书或仲裁判断书、涉及交通事故的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
4、损失证明资料
第三者的索赔请求书(正本)、索赔清单、文件及来往信函、 病历、住院病历、处方等证明病情的资料、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等发票或票据(第三者人身伤亡)、用药清单、建休证明、误工时间证明、工资证明(误工费用)、购置发票或维修发票或为维修合同(第三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与三者的赔偿协议;
5、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遭受意外事故的家政服务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等;
6、支付资料
转账支付授权书、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二、家政保险的赔偿标准
1)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位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3、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5、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6、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