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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理赔的时效有多长,寿险拒赔原因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54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寿险理赔的时效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应承担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只有及时通知了保险人才有利于保险人展开调查和准确的核赔。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在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寿险拒赔原因

投保人购买寿险主要是为了能在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一些投保人在出险后遭到拒赔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 未履行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寿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三、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的,除外责任详见条款。

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八、超过了索赔时效。

以上是寿险拒赔最常见的几种原因,通过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不少网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选择重复投保的行为是不妥当的。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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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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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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