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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期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58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又叫定期寿险(Term Insurance),指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才可以得到保险金。若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也即得不到赔款。定期死亡保险只有保险功能,没有储蓄功能,其保费是人寿保险中最便宜的。这种保险适合收入较低而急需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通常作为终生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可以用作贷款的担保手段。

二、定期死亡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保险期限一定,其保险期限可以为5年、10年、15年或20年、25年不等。有的以达到特定年龄(如65岁、 70岁)为保险期满,也有应保户要求而提供的短于一年的定期保险。因此,如果被保险人16岁投保,其保险期限可以有多种选择,最长可达到54年;

第二,保费不退还。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同时不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因为生存者在保险期内所交的保险费及保险费所产生的投资收入已作为死亡保险金的一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给了死亡者的受益人;

第三,定期寿险的名义保费低廉。在相同保险金额、相同投保条件下,其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这是定期人寿险的最大优点。这是因为死亡保险提供的完全是危险保障,一年定期保险的纯保费就是根据被保险人死亡概率计算而来的危险保险费,没有储蓄的性质。

定期保险的保险人承担死亡风险责任的时间有确定的期限,并不超过被保险人年满65岁,所以即便是保险期间内采用“均衡保费”的方法,其计收的保险费也低于其他任何一种人寿保险,而保险金额并不因此而压低。如被保险人生存,则其缴纳的保费及其利息成为死亡者的保险金的一部分。因此,定期死亡保险成为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保费最低的险种;

第四,定期保险的低价和高保障,使得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增加,也易诱发道德危险。因此,需要严格控制;

第五,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可以考虑投保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变更,以灵活地满足不同需要;

第六,投保人的逆选择倾向与保险人的风险选择并存。

投保定期保险可以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所以极容易产生逆选择,表现为人们在感到或已经存在着身体不适感有某种极度危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保险;而在自我感觉身体健康、状态良好的时候,往往退保或不再续保。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合理利用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对于产品特性、利益分配、满期时间、保险责任等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如果对自己投保的险种不满意,在十天犹豫期内办理退保手续只扣除工本费,过了十天犹豫期再退保就会有较高的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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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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