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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保险合同当事人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42人  作者:天津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保险合同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标的。保险合同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保险合同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人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法人,保险公司不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2)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使用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的分配、使用、投资必须依法进行;(3)保险人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天津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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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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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法邦网创始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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