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如何成立?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与保险人协商,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险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保险人即是承诺人。
1、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
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原因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即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不支付保险。
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有:
1、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