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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注意事项,企业财产保险合同适用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502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要求,凡是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场、乡镇企业、军工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公司等,均可以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与保险公司订立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可以成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二、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在我国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的主体必须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各级保险公司。其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保险方的名义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管理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财产。不得虚构、假设,否则合同无效。

(3)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采到书面形式,并应做到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表语准确、程序合法,防止发生无效、违法合同,或酿成纠纷。

(4)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应报经省、直辖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自行制订,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只限自己使用。

(5)财产保险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财产保险主要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类。在投保企业保险时要注意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例如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属于特约责任;而战争、军事行动、核污染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则属于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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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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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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