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的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是两种类型,一种是保险公司提起的请求支付保险费纠纷,另一种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起的保险理赔纠纷。这两种纠纷都涉及保险合同的违约问题,。违约不仅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以及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投保人的违约行为有:
1、投保人未能如实填写投保单和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未能在合同成立时一并缴清保险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施救,未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4、发生保险事故后不积极协助保险人现场查勘;
5、索赔时未能提供有效单证;
6、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1、投保人未能如实填写投保单和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未能在合同成立时一并缴清保险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施救,未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4、发生保险事故后不积极协助保险人现场查勘;
5、索赔时未能提供有效单证;
6、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1、保险人在承保时,未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2、未能及时受理报案和尽快查勘,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未进行查勘或给出处理意见;
3、为能及时核赔义务;
4、在承保中获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秘密、隐私未能履行保密义务。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形式,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相应地,《保险法》和保险条款中也对违约责任形式作出了如下规定。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违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通常的违约责任形式,比较常见的有:
(1)、《保险法》第17条第3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第37条第2款,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增加或补缴保险费
(1)、《保险法》第36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负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2)、第54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应当真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未真实申报导致少缴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保费。
3、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法》第46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只是保险人不能形式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是保险违约中,保险人使用的最为频繁的手段,能够较好地维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对能够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比如:
(1)、第17条第2款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第28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报事故、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第36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等等。
5、赔偿损失
《保险法》中有关赔偿损失的规定有两条,分别是第24条第2款和第28条4款。
(1)、《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核定损失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如果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保险人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收到的损失。
(2)、《保险法》第28条第4款的内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后受益人谎报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支出费用的,应当退还或赔偿。该条规定对打击骗保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保险人往往也充分予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