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投保方的权利
据了解,投保方一般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主要拥有以下五大基本权利:
(1)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解除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以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3)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险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4)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都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及受益顺序的权利,但投保人这一权利行使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被保险人时,应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5)合法和生存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二、保险合同投保方的义务
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对事实的告知
对事实的告知,又称为“确认告知”或者“客观告知”。它是指对现在或过 去已经发生或存在的重要事实所作的任何描述,不包括对事物的看法或对法律 的描述。①而将来可能发生事项并不属于一种事实,因为该事项是否会实际发生
存在着或然性,即它可能发生,亦可能不会发生。
2、对看法(观点)的告知
即告知义务人对希望、意见或信念的表示。在实践中,当告知义务人面对
保险人提问,由于记忆模糊或理解的角度不同等原因,所作出的回答与实际客 观事实不符时,若他仅是凭内心的信念作出回答而非存心欺诈,告知义务人通 常不就此类陈述承担法律责任。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被要求就其健 康状况作出陈述,在其不知患有疾病的情况下,对保险人询问的回答,只是被 保险人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主观判断和看法而非事实。依当时的客观情况推断, 被保险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时,则不认为其已构成违反知义务。
3、对转述的告知
对转述的告知是指告知义务人从无关的第三人处所获得的情况,转向保险
人陈述。关于转述的效果,通说认为,如其转述并无错误,虽事后证明并不正 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不对其所转述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美国加州保险法 第359 条规定,被保险人相信他人陈述之事实为真实,而据以告知保险人者, 是为转述,则被保险人对该转述事实不负真实之责。但该他人若为被保险人有 通知消息义务之代理人,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