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寿保险纠纷有哪些?
投保人投保寿险主要是为了获得一份保障,但是往往在出险后会与保险公司发生不同程度的纠纷,那么常见的人寿保险纠纷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关于被保险人年龄误告带来的保险纠纷
具体表现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在保险条款规定的年龄范围之外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事故时,其年龄还受限制的阶段或已不在受限制的阶段,保险公司都无法按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按保险条款也难以解决,发生事故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是对意外伤害保险来说,许多险种的费率对年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收费标准,所以当误报年龄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是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受益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的。
(二)不履行投保诚实信用义务带来的保险纠纷
现实当中的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发生的纠纷有: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而发生纠纷。
具体表现有四种:
(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而发生的纠纷;
(2)误告-- -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而发生的纠纷;
(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的而发生的纠纷;
(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申报并有欺诈意图而发生的纠纷。
2、投保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
(三)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发生的保险纠纷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并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支付”,也就是说投保人不交纳保费的,保险人又不能强制其交纳,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就会发生纠纷。
二、保险纠纷如何解决?
对于保险纠纷可以用协商、诉讼、仲裁、调解这四种方式来解决。
(一)对于被保险人年龄误告带来的保险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二)不履行投保诚实信用义务带来的保险纠纷
投保人应该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如果不履行因此带来保险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解决。
(三)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发生的保险纠纷
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就终止了,新《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这给予投保人一定缓冲缴费的时间一般被称为“宽限期”。
保单中止并不等于保单终止,还是有“复活”的可能。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额缴纳保费,被中止的保单就能复效,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核过程,保障就能恢复。人身险保单2年内都可以复效,超过2年不缴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