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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享有哪些权利,投保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08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对于保险也是一样。投保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将承担一定的义务。下文将为您介绍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投保人享有哪些权利

1、当业务员拜访你时,你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你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你决定投保时,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你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你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也可要求业务员带你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你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收到保险单后,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而定。

7、如因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导致居住地发生变迁,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迁移,以确保能享有持续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你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二、投保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为此,保险人将额外赔付救助费(含调查费在内),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足额保险,救助费也是按比例赔付。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自己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签订重大疾病等健康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因为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决定着保险公司是否承保,否则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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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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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直专注于商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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